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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D012130013001
| 项目名称: |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报废资产一批(八)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30013001 |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挂牌价格: | 11.004345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6-10-29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崇明区 | |
| 批准文件: | |||
| 内部决策文件: |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按照公告要求向转让方提交踏勘文件,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不予确认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公安机关备案证明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踏勘等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踏勘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或北交所承担任何责任; (4)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即为完成标的资产移交工作;自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在设备拆除时无条件遵守转让方内部安全、环保、保密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施工,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运营生产,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受让方应于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拆除和清运工作。在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过程中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安全责任及产生的拆除、运输、吊装等任何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651772.html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