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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 招标公告
华神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30%股权
处置方 / 委托方
详见公告
所在地区
河南省
报名 / 看货截止
详见公告
竞价 / 拍卖时间
详见公告
报名截止
详见公告
竞价 / 拍卖时间
详见公告
联系电话
14100001700

公告详情正文

华神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30%股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华神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30%股权
项目编号 HA2026CQ000174 监测编号 G32026HA1000063-2
转让底价 4080 万元 债权金额(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6-10-29 挂牌截止日期 2026-11-05
项目概述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华神新材料(宁波)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环岛北路39号万华工业园综合办公楼329室 所在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帅
成立时间 2021-08-18 注册资本(万元) 136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KNX1P56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职工人数(人) 54人 金融分类
股东数量(个) 2 股份总数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60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前一年度 2025 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0559.7 万元 38047.67 万元 12512.03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65740.48 万元 876.98 万元 656.07 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类型 月报
财务报表日期
2026-06-30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88894.41 万元 76946.8 万元 11947.62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89575.06 万元 -833.66 万元 -564.41 万元
备注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6-08-27 评估基准日 2025-12-31
评估价格(万元) 4226.283 评估总资产(万元) 51695.39
评估总负债(万元) 37607.78 净资产(万元) 14087.610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170000791G 所在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是否国资 是 是否联合转让 否
注册地(地址) 河南平顶山建设路东段开发区内 经营规模 大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438370.26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红军
所属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40.000000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0.00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河南省
上级批准单位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日期 2026-06-11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中平董办纪〔2026〕8号-2026年第八次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否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否
披露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披露媒体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120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2、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作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全部转让价款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则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过户日的损益事宜安排,如标的企业盈利,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如标的企业亏损,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受让方,但未按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标的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否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0371-65665761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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