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描述进行调整,原“ 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改为“ 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具体内容详见答疑文件第五章内容。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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