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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能源(集团)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毛喜鹏
联系电话:18690171708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为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沙热拉重晶石矿详查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2月21日核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530002019096040055447;探矿权人:新疆能源(集团)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查项目名称: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沙热拉重晶石矿详查探矿权;探矿权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路1号维泰大厦1201室;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怡县;图幅号:J43E002013;勘查面积:12.3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6日。
2.依据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新疆能源(集团)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缴清首期出让收益720万元,合同约定剩余部分出让收益在转为采矿权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约定。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3.矿业权人于2022年9月26日延续该探矿权,更新后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缩减为12.3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6日。
4.勘查区位于新疆西天山山脉与昆仑山脉交汇处,隶属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管辖。勘查区位于乌恰县北西方向约18km,黑孜韦乡西北约10km,康苏镇东北约7km。勘查区南部近东西向有分布喀什-伊尔克什坦口岸高速公路(G3013)和S309省道,沿该高速公路至勘查区内仅有约3.5km简易道路,由南至北贯通,越野汽车可通行。总体区内交通不便,钻探施工设备进场,需对勘查区通行道路进行修缮。
5.该矿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时,仍为探矿权,至今尚未建设和开发利用。
6.依据探矿权证说明:探矿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矿业权占用费、国家规定的税费,按要求填报、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
7.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利用的实物工作量主要依据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研究院提交的<<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沙热拉重晶石矿预一普查报告>>(2019.12,以下简称<<预一普查报告>>)。同时,结合委托人所提供的工作量明细申报表合理分析确定。评估利用的实物工作量的圈定范围,主要是依据探矿权人现持有的"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沙热拉重晶石矿详查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6530002019096040055447)所载明的勘查区拐点圈定的范围。本次评估直接勘查工作现行价格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21)>>。
8.依据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T6530002019096040055447)证载项目名称为:新疆乌恰县黑孜苇乡沙热拉重晶石矿详查。经分析,现有的地质勘查程度整体上尚未达到相关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的详查阶段,仅能达到当时勘查规范所规定的预~普查阶段的要求。
9.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探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瑕疵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0.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对本次转让的探矿权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11.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等备查资料。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350.00万元。
2.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rar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探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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