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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符合)。
2.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资质: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和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破资质:须具备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二级或以上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从业范围须包括设计施工)。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3家;(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具有施工方具备的资质;(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报名。(5)联合体各方应至少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条件要求的其中一项资质。
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由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同时担任,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市政类专业的中级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资格,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未处于国家、广东省、江门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中规定的停止执业期限内。
(1)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给排水类专业或与道路专业相近(指路桥专业、市政工程等)的中级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资格;
(2)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爆破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类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及以上)作业证书。
(4)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C3类)或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施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注:(1)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示或公告通过,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系统显示在资质证书制作状态或者已更新企业资质信息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显示的资质延续核准意见、公示或公告、资质证书制作状态或已更新资质信息的有关截图。投标人已提供核准资质延续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进行评审。未能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爆破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提供在投标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扫描件(①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在投标单位(或其分支机构)2026年7月至9月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②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超过执业年限的,则可提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料或退休证和单位的返聘证明。
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和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企业信息进粤登记有关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情况信息(网上公开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6.投标人(如以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不属于信用中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
7.投标人拟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爆破负责人须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
8.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从业资格的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备案,且备案信息已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公布,可以在我市范围内开业执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业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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